【租赁房屋准备做生意,不料租赁的房屋即将拆迁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房客觉得受骗遂诉至法院想要回租金。】
2018年6月6日,朱某租赁钟某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徐望镇某村路边门面房欲经营小吃,双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约定年租金1.1万元,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后,钟某收取了朱某支付的租金1.1万元,押金1000元。2018年6月8日,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发出一张《告知书》,要严查无证经营等行为。朱某随后到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时遇阻,因钟某所有房屋处于待拆迁状态,故办理事项暂停。
朱某遂诉至汉台法院,诉称,钟某明知其房屋不能出租,却欺骗他,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租金11000元、押金1000元,另赔偿租房装修费2000元。钟某辩称,租房是正当的,朱某能否经营与她无关,她配合朱某去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所并未禁止其经营,故不愿退还租金。
审理过程中,双方一同到所属工商所、街道办事处反映诉求,并未被告知该处房屋已明令禁止出租等情况。经多方协调,调解未果。
汉台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所签订的租房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属有效合同,现原告欲解除合同,与被告协商不一致,其又无解除合同相应的法律事实和依据,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2018年9月9日,汉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做生意要提前做好准备,租房子前也要了解房屋状况,签订好合理合法的合约后,任何一方想解除合同都应遵守相应法律依据。通讯员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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