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男子梁某驾车停入某小区停车场,缴费后准备驾离,闸杆自动抬起,但此时恰遇电动车经过,闸杆二次降落升起,这个过程中因闸杆降落导致梁某车子被砸中受损。双方协商未果,梁某便诉至法院索赔。】
2018年6月16日8时30分许,梁某驾驶车停入由汉中某物业公司管理经营的某小区停车场内。
同日9时39分许,梁某驾车在停车场出口按照提示缴纳停车费后,停车场出口闸杆自动升起,驾车通过时,突然从道闸旁右侧驶入一辆电动车,致道杆再次受到感应突然落下,砸在了正在驶出的原告车辆前部,致原告车辆左侧前保险杠、前机盖右侧边缘、左中网、右中网等处受损。
经汉中恒信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预检,维修费用为5930元。事发后,双方协商处理不成,梁某遂具状诉至汉台法院。
经查明,被告汉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经营的该停车场道杆于2018年三四月份安装,在该道闸旁留有约为1.2米宽的通道供行人和非机动车出入。
审理中,汉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汉中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事发时,当梁某的车辆正常打开出口闸杆准备出场时,突然一辆电动车从停车场出口进入,车场系统感应到有车辆通过判断为车辆已出场,自动落闸关闭,与此同时,梁某车辆正好行进至此造成擦挂,此次事件并非车场道闸系统和设备问题引起,是由第三方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梁某将其家用轿车停入被告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内并按被告要求的方式交纳了停车费,此停车费即为保管费,原、被告之间就车辆形成了保管关系,被告对车辆应履行妥善保管义务。
在原告驾驶车辆驶出被告停车场出口时,由于案外人骑电动车从闸杆旁进入,致使闸杆突然下落砸坏原告车辆前部。原告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另行主张权利。
2018年10月2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汉台法院判决:限被告汉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庞某、梁某赔偿车辆维修费5930元。
法官寄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行使了收费的权力就要尽到相应的义务。通讯员 王晶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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