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记者张松 通讯员周风潇 摄
本报讯(记者张松通讯员金林旭)
12月10日至12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在汉中、西安、安康、贵州德江县四地,对李某金等4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特大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该案47名被告人作案723起,涉案金额182万余元,723名被害人遍布全国36个市县(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金、黄某雄等6人,以办理广州强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姬佩诗”牌化妆品营业执照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人民币2900元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老总”的顺序组成5个层级,发展人员所得钱款逐级上交,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传销组织在湖北荆州、随州及河南方城县等地活动,设立多个窝点,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共计47人。
该诈骗犯罪集团由上线李某金、黄某雄组织领导,下线沈某标、和某鸿、周某友、韩某兵负责骗术指导及日常管理,下线主管具体实施诈骗,通过微信交友软件,修改个人资料为女性身份,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虚构自己为单身女性,以谈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继而编造与被害人见面需要路费、生病需要医药费、摔坏路人手机要赔偿等事由,向被害人索取钱财。
为使诈骗取得成功,该犯罪集团成员之间相互配合,采取用软件制作假车票图片、假身份证图片、假医院诊断证明图片发送给被害人,或者假扮被摔坏手机的路人与被害人通电话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或者由女性成员协助男性成员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语音聊天,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诈骗所得资金一部分用于该诈骗犯罪集团成员的日常开销,其余部分被“主任”级别以上成员挥霍。被告人李某金、黄某雄、沈某标、和某鸿等47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一被告人李某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另一名首要分子被告人黄某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沈某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案件中和某鸿等4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8个月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中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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