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石喻涵)6月26日,汉中中院对蒋奎等18人恶势力犯罪案进行二审宣判。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蒋奎纠集、伙同被告人王凯军、肖天、余亮等人先后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数起犯罪,并逐渐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蒋奎为该犯罪集团重要成员,王凯军、肖天、余亮、左江利等人为组织成员。
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了三次以上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当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正常秩序。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蒋奎、肖天、余亮、王凯军、左江利从重处罚。
2019年3月28日,汉台区法院一审,对蒋奎、肖天等18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包庇罪,判处九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21000元至8000元不等罚金。宣判后,蒋奎等6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此次汉中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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