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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来源:西部法制报 2019-06-25 01:01   https://www.yybnet.net/

1.什么是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

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2.什么是土地犯罪?哪些土地违法行为构成土地犯罪?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几种?

答:土地犯罪是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土地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构成土地犯罪:非法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非法审批土地的违法行为;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4项,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3.违法占地有哪些表现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3)少批多占;(4)不按照批准的位置使用土地,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等。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类型?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非法批准用地;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拒不交还土地;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1)没收违法所得;(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破坏耕地有哪些表现形式?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如何处罚?

答:(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6)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有三种:一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二是罚款。对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三是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吗?

答:不可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批准。

7.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②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③用地单位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上述第①项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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