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8月,被告人翟某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商务汽车。租赁期间因急需用钱,翟某遂产生了将租赁车辆抵押骗钱的想法。随后,翟某联系到某二手车交易店的老板黎某,准备用该车与黎某进行抵押借款。因该车车主并非翟某,故黎某要求车主本人亲自办理,翟某遂谎称该车车主为其表姐,且车主已同意将该车进行抵押并由翟某代办,又谎称车主人在外地,待车主回来后就让其补办手续。黎某因翟某之前在他这里进行过车辆抵押,便信以为真,同意以该车为抵押来借款给翟某2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每月2000元。翟某在骗得黎某2万元后,便乘飞机前往深圳,并将该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销。在此期间,翟某为防止车主问其要车,通过微信支付了租赁费700元后,便不再与其进行联络,且也未再与二手车交易店的老板黎某进行联络。后车主通过GPS定位系统将租赁给翟某的该辆汽车找回。2017年12月,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汉台区法院院提起公诉。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翟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经汉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刑法》第266条、第61条、第62条、第67条第3款、第52条、第53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做生意要提高警惕,不能因为熟客就掉以轻心,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好逸恶劳,投机取巧通过诈骗的行为来骗取钱财。否则,不仅别人会失去对自己的信任,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樊娟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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