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之间应该友好互助,同宿舍舍友更应该相互关心,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宣告缓刑3年。
被告人肖某(案发时年满18周岁)与受害人余某系某培训学校同学兼室友,2017年某日晚,余某下课回到宿舍打开空调制冷,肖某以其感冒身体不适为由,要求余某将空调关掉,余某未予理会。肖某自行关掉空调,引起余某不满,余某让肖某到宿舍外面睡,肖某将宿舍架子床上一木棒拿在手上,被同学王某夺下扔在地上。余某到隔壁宿舍叫同学张某帮忙,肖某见余某叫人帮忙,从自己床上拿了一把折叠刀,将折叠刀刀刃露出,余某与肖某争执夺刀时,余某的左手臂被划伤。余某随即捡起地上木棒打在肖某头部,肖某用折叠刀将余某胸部捅伤。后余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机构鉴定,余某胸部损伤属重伤二级。余某父亲于事发次日凌晨2时许拨打110报警,被告人肖某因头部受伤被其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肖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汉台区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肖某父亲与被害人余某及其父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因琐事与同学发生肢体冲突,用水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肖某案发后未逃离现场,经民警传讯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物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61条、第62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第64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年轻冲动不是借口,伤害他人更是错误的行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伤害了他人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樊娟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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