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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正式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来源:汉中日报 2019-01-17 10:22   https://www.yybnet.net/

为防止纠纷,商业往来一般都会先签订合同,如果未签订正式合同该怎么办呢?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某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

2015年某日,被告某某公司的小吃城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某能源公司就能源安装事宜进行洽谈,并达成一致,由该能源公司负责小吃城的能源安装。随后双方两次签订《预付款协议》,就预付款、前期设计施工及正式合同签订事宜进行了约定。被告亦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原告收到被告的预付款后,委托设计并开始施工。工程施工已完成大半时,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安装工程预算书》。被告对该《预算书》中的工程报价提出异议,认为工程价款太高,不能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协商后续工程不再施工。2017年某日,原告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预算,编制了第二份《安装工程预算书》,并向被告送达。被告收到后,认为工程价款太高,拒绝支付工程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汉台区法院。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签订二份《预付款协议》,就小吃城能源安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预付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后,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委托设计并进行施工,双方对工程价款产生异议后,被告并未拒绝原告施工,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停止施工。同时,被告对原告施工的事实也予以认可;据此,原告进行施工,有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应予确认。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价款太高,又放弃对工程价款的鉴定,可视为被告对工程价款抗辩的放弃,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应按《安装工程预算书》确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269条、第2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生意往来涉及金钱容易产生纠纷,因此签订正式合同必不可少。若没有签订合同,一旦产生纠纷,耗费人力财力,得不偿失。(樊娟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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