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双方共赢才是最好的情况,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实业公司向原告白某支付拖欠工资,被告金某即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2017年5月20日起,原告白某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又于2017年7月1日约定工资为12000元。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被告某实业公司负有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自2017年7月1日起,被告某实业公司每月只给原告白某支付部分工资,期间,原告向汉台区劳动监察大队报案,经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被告金某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工资未发放证明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而某实业公司已经于2017年6月21日经变更由金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由金某担任唯一股东并全额出资,且被告金某曾通过个人账户向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员工发放过生活费,根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金某应当对某实业公司承担的工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劳动法》第90条,《公司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劳动事实既然存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是基本准则,用人单位就不应该推扯拖欠,否则,不仅自己公司留不住人才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樊娟 马小妮)
新闻推荐
因22年前目睹母亲被邻居打死,2018年2月,陕西汉中的张扣扣将邻居一家三口杀害。1月8日上午,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
汉中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汉中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