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应讲诚信。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并承担滞纳金等原告因索要欠款产生的费用。
2012年4月至9月,被告陈某向原告某建材公司采购页岩砖。双方约定购货单价、时间、送货地点等内容。原告租车向指定地域送交货,货到后,被告陈某书面签字确认,承诺在2014年3月底前付清全部欠款,但时至2018年初,被告陈某仍未付款,期间原告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将被告陈某起诉至汉台区法院。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未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10条、第36条、第60条、第159条、第161条,《民事诉讼法》第1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生意往来诚信交往互惠互利,何况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未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其法律关系中的约定的权利义务应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有违背应承担法律责任,按约办事才合理合法。(樊娟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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