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既然享受了权利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义务,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的借款188万元及利息,被告某河沙石公司对借款人何某甲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6月某日,借款人何某甲向原告余某借款188万元,由某沙石公司担保并约定了利息,何某甲为某沙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何某甲于2016年4月病故。而后,原告余某将何某甲的妻子詹某、何某甲的女儿何某乙以及某沙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余某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予以支持,借款人及担保人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依据《民法总则》第119条、《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205条、第206条、210条、《继承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26条、29条、《担保法》第18条、21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遇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时,债权人应冷静对待,尽量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合法债权。
(樊娟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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