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购买装载机,签订还款协议后拖欠不愿偿还,卖方无奈诉至法院,买主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被法院判赔支付4万余元违约金。
2017年5月20日,汉中某机械公司(甲方)与黄某、苏某(乙方)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甲方经销的“龙工牌”装载机一台,货款为22万元,首付款8万元,余款分10期还清,装载机当日交付。
同日,双方还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给付的设备首付款为8万元,其余货款14万元,按照约定时间从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分期付清。因乙方购买该设备不能一次性付清货款,占用了甲方的资金,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因占用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5600元。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分10期支付。此外,双方还签订了《特别提示函》《催款费用承担及补充保险投保确认书》。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分别于2017年7月3日、9月18日两次上门催收。9月18日,乙方向甲方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按时还款,但乙方未能兑现承诺。
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案件审理中原告汉中某机械公司自愿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请求按拖欠货款的30%支付违约金。
汉台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还款协议书》及《特别提示函》《催款费用承担及补充保险投保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标的物装载机,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今年1月26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黄某、苏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某机械公司货款人民币156000元;由被告黄某、苏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某机械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6800元;由被告黄某、苏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某机械公司催收货款的费用人民币4000元。
法官寄语:生意往来按约办事是基本义务,签订合同却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不仅失去了生意上的诚信,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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