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些人却不讲信用想要赖账。近日,汉台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借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5年5月13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冯某出具借条,明确写明借到原告现金10万元,并且承诺了借款时间,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金某却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但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没有上述10万元借款,且被告提交笔迹鉴定申请后不缴纳相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因上述借条没有约定利息,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应从借款到期后,即2015年5月18日起,按照本金10万元,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5条、第29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借钱还钱天经地义,款项借贷有了信用才能有往来,互惠互利才是好的选择。而且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若是心有侥幸,想要赖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樊娟 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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