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雇主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2017年4月,原告张某在被告吴某经营部承揽家政清洁服务业务期间,吴某雇佣张某工作,为张某安排具体家政工作并提供相应工具。随后,在张某提供家政服务中,因工具出现故障导致右侧膝盖受伤。事发后,张某在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出院后张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张某以身体受到伤害为由,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吴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身体受到伤害,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的受害行为是发生在雇员从事职务活动中,其行为是为雇主服务、收益,相关安全设备是由雇主提供,受雇主指示、安排,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可以控制及防范,因此雇主对雇员的工作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经常从事该项工作,应当知道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工作中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尽到检查谨慎注意的义务,致身体受伤,对此也应负一定责任。故原告与被告应当承担的比例宜按照30%和70%。对原告的合理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5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金额的70%。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无论是在做什么工作,安全问题都需要注意,尤其是从事体力劳动者,危险系数比较高更需要多加注意,一旦出现意外,受疼的是自己不说还需为自己的不小心买单。而作为这些劳动者的雇主更是注意雇员的安全,雇员为雇主创造财富,若是在工作中出现意外,雇主无法逃避责任。(樊娟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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