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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赔偿谈不拢 被撞女子诉至法院

来源:华商报 2018-11-01 01:57   https://www.yybnet.net/

汉台男子王某驾车将骑电动车的女子张某撞伤,导致张某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全责。但履行经济赔偿时,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2017年10月4日,王某驾驶陕A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沿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七里村一组村道由北向南行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张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两车受损。

当日,张某被送至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7天,诊断为:1.头部外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右踝部皮肤挫裂伤并感染;4.双膝关节积液。花门诊及住院费12188.31元(其中张某支付医疗费9471.31元,被告王某支付医疗费2717元)。

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损失医疗费11471.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元、营养费1110元、护理费5180元、误工费4193.33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360元,共计31534.64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且原告张某无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合理的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请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核原告各项损失门诊及住院费12188.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740元、护理费3700元、误工费3330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1200元,合计损失为22568.31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7330元,财产损失1200元,合计18530元。原告其余损失4038.31元在投保车辆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扣除被告垫付款2717元,原告实际得款19851.31元(限判决书生效后30内履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行车过程中,安全谨慎驾驶是每个驾驶员都应明白的道理,在行驶中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负责,更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万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通讯员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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