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未如期履行,建设公司提前缴纳的合同保证金能否追回并收取利息?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建筑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从协议签订后30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2015年某日,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完工后由被告陆续分期退回原告。若被告在收到原告保证金后30日内不能开工,则被告按保证金总额的1.5%月息向其支付资金利息。满60天后被告无条件退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当天,原告即向被告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未持异议。但被告至2018年初仍未将该项目工程交原告施工,双方也未签订施工合同。原告在向被告催要保证金未果的情况下,向汉台区法院提起诉讼。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该协议。被告亦同意退还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对被告是否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1.5%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酌情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97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生意往来签订合同就是为了保护双方权益不受侵害,协议约定最终因各种因素未能如期履行,不仅应按照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樊娟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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