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乃立人之本。借钱还息许下还款承诺却不遵守,最终将会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损失。
2015年某日,原告与被告约定,借给被告34万元,借期1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3%。但实际原告给被告转款25万元。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本息。被告称未与原告约定利息,故应是无息贷款。随后被告向原告归还10万元,该笔借款仍有15万元未归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25万元且随后向原告归还10万元事实清楚。原告主张借款利率为月息3%,经被告否认后,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有被告亲书“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借款的金额、归还日期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的,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借据上的约定已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损失按24%计算。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逃避推责行为实不可取,这样不仅违背了亲友间的信任关系,而且还会滋生更多的债务利息,最终只会自食苦果。 (樊娟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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