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往来都应该事项明确,否则产生纠纷提起诉讼却没有证据,会对双方都不利。近日,汉台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借贷案件,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从借款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清结止)。
原告诉称,2016年某日因被告急需用钱,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随后,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至2017年10月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始终未归还借款本息。遂将被告起诉至汉台区法院。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一年期借款利息3600元,超过一年后至偿还清结止的利息按每天12.40元计算。被告辩称,收到原告借款15000元属实,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应为无息借款,愿意归还借款。
经汉台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借原告现金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该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为本案的焦点。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是否约定利息,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原、被告之间既非亲属关系,也非朋友关系,系通过小贷公司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辩称借款未约定利息与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符,但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导致原、被告产生争议双方均有不当。为体现公平原则,按照《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生活中难免遇到借钱或被借钱的情况。金钱往来,一定要事项明确。一张小小借条,怎么写却是大学问。在书写借条时,建议双方明确借款本金数额、利息及还款期限,落款日期也需要注意写明,以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樊娟 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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