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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

来源:汉中日报 2018-08-23 09:4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通讯员 郑波)近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市某综合执法局出纳杨某挪用公款一案,当庭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市纪委、市中院相关领导,市直机关部门分管领导及财务人员130余人旁听了庭审活动。

2014年8月20日至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市某综合执法局出纳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退保证金、报销差旅费”的名义私自开具现金支票,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先后105次从市某综合执法局的往来流动资金核算账户中挪用公款3852460元,其中3420178元以银行柜台现金存款和ATM柜员机自动存款方式分别存入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陆续用于个人消费,432282元以现金形式消费。在此期间,每年年底杨某伪造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应对单位年度会计核算。被挪用的3852460元被杨某以购买服饰、网络游戏充值、网络消费、购买保险等方式全部挥霍。2018年5月,杨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市监察委员会自首。2018年6月6日,其家人帮其退赔现金11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4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汉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退赔赃款情节等,依法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责令被告人杨某继续退赔赃款2752460元(已扣押在案的衣物414件、包11个、鞋3双,依法变卖后折抵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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