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在吃饭时他人误入自己所在包间,便在公共场合下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对被告人孙某处有期徒刑2年。
2016年12月某日,孙某、欧某、苗某等几人在汉台区某火锅店吃饭。期间,丁某某误入孙某包间找人后离开。谁知孙某觉得丁某某到其包间找人,随意进出伤了自己的面子,便指使同桌其余几人将丁某某拉回包间,强迫丁某某下跪认错。在丁某某不肯的情况下,孙某等人便对其拳打脚踢,并用碎啤酒瓶将丁某某的大腿划伤。随后孙某等人离开火锅店,丁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外逃,2017年9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抓获。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孙某起诉至汉台区法院,其余涉案人员已另案处理。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因被害人丁某某误入自己坐的饭店包间,而指使同案犯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侮辱被害人丁某某,致被害人丁某某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做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要有基本的是非观念、道德观念,不能随意伤害、侮辱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否则做了违反法律的事,不仅自己追悔莫及,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樊娟 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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