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张永文
汉中两男子因需办证件,分别通过办假证广告联系到刘某,三人进行了证件交易行为。经法院判决,三人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拘役并处罚金上千元。
2016年10月许,男子宋某甲因购房需要其妻与前夫的离婚证,但其妻与前夫是法院判决离婚没有离婚证。宋某甲通过办假证广告联系到了刘某,用手机微信将其妻及前夫身份信息发给刘某。三天后,二人按约定在汉台区石马坡大蓝鹰加油站附近见面,刘某将制作好的假离婚证交给宋某甲,宋某甲支付200元钱。
2016年12月,另一男子宋某乙因女儿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损无法办理独生子女证,就想办一张假的出生医学证明。12月12日,宋某乙也通过办假证广告联系到了刘某,约定购买一份出生医学证明260元。当天二人在汉中市汉运司驾校门口见面,宋某乙将女儿身份信息用微信发给刘某并支付60元定金,并约定次日在汉运司驾校门口取证。次日13时许,民警在汉运司家校门口将取证的宋某乙抓获。公安民警在汉台区石马坡桥下山河堰酒店对面将刘某抓获。
随后,根据刘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民警于2016年12月22日在汉台区王观营村永强汽修厂院内将宋某甲抓获。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宋某甲、宋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3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宋某甲、宋某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于2008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5月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但其本次犯罪非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对其应认定具有前科情节,不应认定为累犯;被告人宋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被告人各自所在地司法机关社会调查、评估,三人行为对所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三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2017年10月9日,因宋某甲,刘某,宋某乙三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宋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宋某乙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寄语:想通过买卖假的国家证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是不可能的,假的变不了真的,存在投机心理想要获取利益从而抱着侥幸心理妄想以假乱真者,必受法律的严惩。通讯员 姜晓玲
拍案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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