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张某与虞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二被告向刘某借款4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衡某、冷某均以担保人名义签字,约定借款人和担保人连带对出借人承担违约责任等。期限届满,二被告未偿还刘某借款。在刘某要求下,担保人衡某、冷某替借款人还清了40万元借款。随后,刘某将借条原件等手续交付二原告。
汉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刘某借款40万元,原告冷某、衡某为借款担保人。借期届满,张某和虞某未偿还借款,出借人刘某要求冷某、衡某承担担保责任。冷某、衡某代为还清了所借刘某的款项40万元后,即享有向张某和虞某的追偿权。因借款人一直未向担保人偿还代为偿还的款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为偿还的借款之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普通的借贷关系在生活中十分常见,然而,往往忽略担保人的地位,担保有风险,群众在担保前要确定被担保人确实有能力进行偿还,还要考察被担保人的人品如何。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切不可因为关系情谊而损失自己的利益。
(辛晨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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