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需要社会的关怀,也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当残疾人抱团作恶,法律同样不能缺位,残疾不是破坏公共秩序、践踏公序良俗的理由。近日,汉台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分别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李某、张某均为聋哑人,2017年6月某日上午,两人一起来到汉台区某镇。闲逛中,被告人李某发现位于一巷口内停放着一辆银色未上锁的面包车,李某遂产生窃取面包车内财物的想法,就用手势告知张某,获其同意后便指使张某望风,自己将该车门打开,将放在车驾驶室中间位置的一个黑色挎包窃走。之后,二被告人逃跑至巷后一片农田处,李某将挎包打开,拿出其中的2000元钱分给张某,自己分得8000元钱。
汉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残疾人抱团走向犯罪,留给我们的还有道德层面的深层反思。比如说,残疾人的合理诉求是否得到了满足,再比如说,残疾人在就业、学习等方面是否仍然存在着歧视,这关系着残疾人的“幸福感”。若这种“幸福感”得不到满足,残疾人轻则会丧失生活信心,重则会敌视社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辛晨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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