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位非法融资710万元,案发后辩解称系单位犯罪,没想到最终还是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雷某某和某分部负责人高某商议后,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雷某某出资在汉中市汉台区某临街门面组建陕西xx投资有限公司,高某为公司法人代表,雷某某指派曹某某(在逃)担任公司总经理,并负责公司业务;聘任李某某(已判刑)为行政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
杜某于2013年10月份被李某某聘用为投资公司业务员,2014年8月被李某某任命为业务部长,负责对业务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同时杜某自己也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该投资公司采用投放平面广告、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077.6944万元,杜某协助李某某等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10万元。
庭审中,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辩称该案系单位犯罪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杜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已追缴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未追缴到案的财物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法官点评】
广大市民一定要理性投资,一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以高利息、高返利为诱饵,没有吸收存款资格的人实施的犯罪。不贪图便宜,不心存侥幸,才能避免上当受骗。扩大社会宣传,强化社会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是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重点。通讯员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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