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杨某窃取了王某银行开户个人信息表,随后采取微信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多次以微信红包及转账方式盗取王某人民币10650元,案发后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其作案手机,被告人杨某已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0600元。法院责令被告人杨某向被害人王某再退赔人民币5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6年9月初,被告人杨某带着女儿去邻居王某家中玩耍,看见杨某家中桌上放置着一张工商银行开户个人信息表,杨某心起贪念,使用自己的手机对个人信息表拍照留存。回到家后,使用自己微信账户绑定被害人王某这张工商银行卡。被告人杨某发现微信绑定银行卡时,除需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外,还需要手机验证码。于是被告人杨某再次带女儿去被害人王某家中玩耍,见王某的孙女在玩手机遂以给王某孙女下载手机游戏为由骗取验证码。之后,杨某多次以微信红包以及转账的方式盗取人民币共计10650元。案发后,被害人王某去银行取钱发现卡内的钱没有了,之后去柜台查询发现,这张卡从2016年9月份就有了网上消费记录,通过微信转账给另一个账户,于是立即报警,经公安局调查,被害人王某的钱被杨某以微信红包及转账等方式盗取。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利用自己手机微信绑定他人银行卡,且窃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事后被告人杨某积极向被害人王某赔礼道歉并退赔大部分赃款。(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如今网络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犯罪份子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屡见不鲜。网上银行、微信红包、支付宝等工具的出现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市民们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及网络支付工具的安全,避免造成损失。一旦出现被诈骗或盗取的情况,应当立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谭松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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