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则不立,借款人非但不按约还款,在出借人多次催要借款后玩起失踪。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刘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判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刘某以工程开工需前期垫付资金为由,于2015年6月向原告石某借款10万元。2015年7月,被告以工程垫付仍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再借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同年10月工程结束后两笔借款全部归还原告。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审理中,本院到被告刘某的现住所地及其户籍住所地进行送达,经调查了解,被告刘某已不在此地居住,户籍住所地也为空挂户并不存在,其它住所地不详。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石某已向被告刘某交付借款15万元,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偿还。对于原告石某要求被告从立案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迟延给付的借款利息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出借有风险,借贷需谨慎。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借贷时要多加注意,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诚信和还款能力等,注意风险防控,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对于大额借款要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并完善相关抵押手续,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的风险,借款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及时还款。
(马小妮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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