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彩礼返还的婚约财产纠纷,男女双方谈婚期间交付彩礼及见面礼11万元,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双方举办婚礼后未进行结婚登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返还原告彩礼93500元。
原告汤某与被告贺某于201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原告已年满22周岁,被告贺某刚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婚龄。期间,原告支付被告贺某见面礼1万元,举办婚礼前,原告向被告贺某及其母亲贺某甲支付了10万元彩礼,双方商定等被告贺某年满20岁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1月,俩人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被告贺某偶尔在原告家生活,但未与原告同居。2018年7月初,被告贺某未告知原告便离开外出,后双方再无联系。贺某离开后,原告多方寻找,被告贺某甲拒绝提供贺某的下落。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贺某与贺某甲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见面礼”以及双方在谈婚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衣物、过年过节时礼品等花费,并由二被告承担拍婚纱照和结婚典礼花费的一半。
南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收取原告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应当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返还的额度,应结合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因、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彩礼的数额、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贺某、贺某甲收受的11万元彩礼应当返还,酌情由二被告返还原告93500元。原告方所诉请的为被告贺某购买手机、衣物以及礼品,因涉及金额较小,应视为相互之间的馈赠,不予返还。原告方所诉请的拍摄婚纱照支出、举办结婚仪式时按习俗办理的酒席花费、支付婚庆服务费,因上述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范围,被告方也办理了酒席也有花费,双方在办理结婚仪式时均自述花费较大,与国家提倡的节俭办事的文明乡风乡俗相悖,其各自的花费由各自自行承担。
(龚菊英 叶青)
新闻推荐
苏壹铭,男,估计出生时间:2020年1月30日。2020年2月22日14时15分,在南郑区协税镇张坪村高速公路引道路边一水泥管内发现用蓝色...
南郑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南郑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