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童建有(居民身份证号:61232119******3015)在销售的食品中违法添加了国家法律禁止的物质,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公告督促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书面回复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起诉。
邮寄地址:汉中市南郑区城区让水大道中段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916-5525068,0916-5525022。
特此公告。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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