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许,汉中男子李某驾车途经勉县县城某酒店时被安康铁路公安处勉县站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在其随身携带的一塑料瓶中查获65小包疑似毒品物;在其右侧裤兜内查获一小玻璃瓶疑似毒品物;在其上身左侧衣兜内查获装在“黄鹤楼”牌香烟外夹层的一小包疑似毒品物。
随后,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缉毒大队将以上查获疑似毒品物进行精确称重,共计22.078克,后进行采样,送至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20年2月4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汉台区公安分局送检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检材中检出二甲基砜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22.0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法官寄语: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一旦接触毒品就像是跌入无底深渊,甚至导致家破人亡。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拒毒防毒意识,创造健康快乐人生。通讯员 马小妮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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