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某轧钢公司与被告汉中某钢铁公司以前有业务联系,从2015年3月之后一直没有业务往来。2019年5月,原告因业务需要,欲向韩城某钢铁公司支付货款250万元。因财务人员工作不慎,误将该款支付至被告汉中某钢铁公司银行账户。
不巧的是,因汉中某钢铁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存在诉讼纠纷,2019年3月,公司该银行账户已被湖北某法院依法查封冻结(只能进账,不能汇出)。西安某轧钢公司的货款250万元到帐后,即被冻结。西安某轧钢公司发现汇款出错后,立即联系汉中某钢铁公司要求返还。汉中某钢铁公司回函认可公司账户收到西安某轧钢公司误将一笔250万元货款汇入本公司账户的事实。但称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自己无法返还。
西安某轧钢公司遂向勉县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起诉,要求汉中某钢铁公司返还误汇入货款250万元。
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在被告账户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情况下,原告误汇入的存款被停止支付,因原告对账户存款在冻结期内没有支配权,原告是否获得了不当利益。货币属于种类物,是特殊的动产,占有即所有。占有是货币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被告公司在银行的开户账户是管理货币的工具,被告一般情况下具有自由支配管理的权力。货款作为货币一旦进入开户账户,即为开户账户的所有者占有,其所有权已转移至开户者名下。原告将货款误汇入被告开户的账户后,该笔货款的所有权及转移至被告名下。被告获得了这笔货款的所有权,当然就获得了所有权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虽然被告的账户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其行使所有权利益存在瑕疵,但并不能否认其获得了不当利益的客观事实。其瑕疵何时消除,不影响获得不当利益的认定。
综上,原告因工作人员不慎,误向与自己没有业务关系的被告账户汇入货款,被告取得了该货款的所有权,得到了不当利益。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属于不当得利。被告依法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货款250万元。遂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50万元。被告以自己实际并未获利为由,向汉中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汉中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原告误将汇款汇入被法院查封冻结账户,如何救济?法律规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原告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另外一种是原告直接向汇入账户单位提出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原告有权进行选择。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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