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英强本报记者吕平
4月2日,汉中市勉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3名加油卡推销员,在向客户推销业务时,因竞争起纠纷,被告闫某、黄某一时冲动出手,致原告李某面部受伤。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李某与闫某、黄某两姐妹均系推销加油卡业务人员。2019年6月11日上午,3人在勉县一加油站向到加油站加油的司机推销加油卡。
因相互竞争,李某与闫某、黄某两姐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撕扯中,闫某、黄某冲动之下出手,其中一人一拳致李某倒地,额头流血,面部擦伤,住院治疗13天,闫某也在撕扯中受轻微伤。
李某虽经治愈,但脸部留下疤痕,心里十分委屈。派出所调解中,闫某、黄某愿意一次性赔偿李某3000元,李某不同意,一纸诉状将闫某、黄某两姐妹诉至勉县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各项损失近40000元。
法官受理案件后,通过对案情的研判,并与当事人沟通,认为原、被告系同业从业人员,有竞争很正常,双方虽有矛盾,但以后免不了还会碰面,如果能够调解结案,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双方的矛盾。
收到法院的传票后,闫某、黄某也认识到了错误,对遇事不冷静的冲动行为非常后悔,希望能够调解处理。在法庭,通过法官释法讲理,李某表示自己对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15000余元,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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