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一学校在体育课教学中,忽视安全管理,致一学生意外受伤。近日,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赔偿李莉9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学校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7年11月的一天,勉县某学校学生李莉与同学张兵均在上体育课。李莉在观看同学打羽毛球时,隔壁场地打篮球的张兵投出的篮球撞在篮环上,反弹在地面后又从地面弹起撞击在李莉面部,致使李莉牙齿外伤冠根折受伤。花费医疗费1750元,后经司法鉴定,李莉牙齿成年后种植牙修复费用评估约需27000元。当事人对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李莉及家人便将张兵及其监护人还有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同学李莉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家长)承担。法律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法院查明,学校篮球场和羽毛球场设置距离不符合《中小学体育设施技术规程》有关规定,距离太短,同时开展体育运动时,在中间相邻地带观看羽毛球运动时,观看者背对篮球场篮筐,存在安全风险。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在体育课时,安排在两个场地同时开展运动存在的安全风险,应当采取措施防范,但并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范举措,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依法应承担责任。 (文中当事人姓名系化名)
法官说法:学校组织未成年在校生开展体育运动,应有利于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对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体育运动造成的伤害,对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法院的态度是审慎的,条件要求比较严格。必须是学校在教育管理上违反有关规定,存在失误或未尽责。不能随意加重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防止因噎废食,影响学校正常体育运动的开展。学生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来分担体育活动中的风险。 (王亮 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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