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伟记者吕平
因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侵犯不特定消费者权益,被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汉中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7月4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行业;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2987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汤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连带支付十倍赔偿金2987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汤某系夫妻,二人自2016年开始经营一家火锅店,该店营业执照上的登记经营者为汤某,张某主要负责后厨及火锅底料的制作。2017年8月中旬、2018年3月初,张某先后两次在炒制火锅底料时添加罂粟壳,后加工成自助小火锅供消费者食用,累计得款2987元。
案发后,由于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广大消费者利益未获得补偿,仍处于受损害状态,勉县人民检察院遂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汤某系火锅店的登记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二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在汉中市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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