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当事人离婚心切,便索要6000元“好处费”,谎称和办案法官拉关系。近日,勉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廖某被处以停止执业半年,留所察看一年的纪律处分。
今年10月,勉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调查,2003年11月,张红某和前夫张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便闪婚。然而,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矛盾不断。从2012年5月,两人便开始分居。
今年11月,张红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委托勉县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廖某代理自己的案件。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反复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然而在离婚后不久,张红某偶然一次在给身为勉县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亲戚讲述此事时称,她在支付代理案件的法律工作者代理费外,还给了6000元“好处费”,对方声称用于给办案法官好处、拉关系。
“我们的办案法官听说此事后非常生气,因为现在法院收费都是公开透明的,根本不可能收取什么好处费。”昨日,勉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说,随后,办案法官将案件当事人张红某和前夫张某以及代理人廖某叫到法院当面对质。
“一开始廖某还百般狡辩,后来三面对质被直接戳穿。”该负责人说,廖某承认在收取当事人代理费3300元外,又私下索要现金6000元,称“用于给办案法官好处,拉关系。”该负责人说,事发后,廖某在法官的责令下,将此款退还。
11月22日,勉县法院向勉县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严肃查处。据了解,勉县司法局接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经过调查了解并与办案法官沟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由廖某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对其作出“暂保留其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资格,停止执业半年,留所察看一年,从2017年12月6日起执行”的纪律处分,并责令其到勉县法院褒联法庭作出深刻检讨。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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