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三男水库偷钓时,鱼饵还未挂好就被水库管护人员逮个正着,管护员竟对钓鱼男子苏某用私刑,不但侮辱其下跪认错还棍棒相加,甚至勒索3人共交6000元罚款才能离开。案发后,被告张某与何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刑。
扇耳光 木棍击打
今年3月20日下午,苏某(男,50岁)和吴某(男,39岁)、李某(男,49岁)到勉县定军山镇罗营村龙台沟水库钓鱼。到达水库后,吴某和李某坐在水库边上吸烟,苏某往鱼钩上挂食准备钓鱼。此时,苏某被水库管护人员张某与何某发现并上前阻止。
苏某向张何解释还没钓到鱼,请求放过。张某竟扇苏某两耳光。吴某和李某驾驶摩托车返回定军山镇杨家山村苏某妹妹家中等候苏某。
然而,张某与何某将苏某带至水库附近的房屋前,让苏某脱鞋跪地上,苏某拒绝。张某持木棍击打苏某,问苏某偷了几次鱼,苏某称第一次。何某踢了苏某一脚并用木棍将苏某右腿踝关节打中,苏某被打跪在地。何某抓住苏某的衣领用力摇晃身体,逼迫其说出3人的身份信息。
随后,张某与何某威逼苏某将身上东西掏出来。一看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张某给水库承包人周某打电话说明情况,周某回话:“罚点钱让他走,一个人按2000元,3个人6000元,让他全部交了,再写个保证书。”
威逼之下,苏某掏出裤兜内2700元交给张某。张某拿钱后并让苏某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到龙台沟水库去钓鱼。
“你要是今天下午6点前交来,就补交3300元,明天交来就是补交4000元,错过明天,我就找人到你家去。”张某恐吓。然后没收了苏某的鱼竿放苏某离开,苏某回家后报警。
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后来,经勉县骨伤科医院诊断,被害人苏某案发当日所受之伤为:右腓骨远端裂纹骨折。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苏某退还了被索要的2700元现金并向被害人赔偿了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取得被害人苏某的谅解。
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何某借故生非,随意辱骂、威胁、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9月14日,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2年;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1年。
法官寄语:苏某等3人水库偷钓虽有错,但不至于被管护员打骂威逼。苏某等偷钓行为,可对其警告或提醒教育。而张某和何某二人法律意识淡薄,肆意妄为,滥用私刑,最终得到了法律制裁,知法守法,遇事切不可动用私刑。通讯员 庄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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