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裴明周)略阳县人大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努力推进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向县人大报告环保工作的对象是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组成部门,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1次全县环保工作情况,遇有重大突发环境问题要及时报告,环保督查问题整改情况要专题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环保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县域内重大环境事件和人大环保问题的专项质询报告。
报告和监督方式有县人大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对环保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听取和审议政府环保工作专题报告,进行工作测评,并作出相关决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环保工作调研,为环保工作建言献策;对环保工作中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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