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在给雇主建造房屋时不慎摔伤致残,由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雇工将房主和包工头同时告上法庭。5月7日,记者从略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期审理了这起雇工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包工头郑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雇工张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
2014年4月,略阳县某村村民周某修建2层住房,周某与包工头郑某双方约定将工程以45000元的价格承包给郑某的包工队施工(该包工队无建筑资质),2014年6月在施工中,包工队所雇的雇工张某不慎从高处摔落,造成右股骨中段骨折,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先后花费医疗等费用43000余元。此后,张某多次要求周某和郑某赔偿,周某称其已经将工程承包给郑某不应给张某赔偿,郑某称张某摔伤是因张某不慎导致,拒绝赔偿。张某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周某和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目前,由于条件限制,农村建房活动中,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较少,使得农村建房很多村民选择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加之所雇用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培训,因此农村建房过程中人身损害安全事故较多。
本案中双方约定将工程以45000元的价格承包给郑某的承包队施工,双方之间的协议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房主周某与包工队之间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中的风险依法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在承揽关系中出现自身或其雇工受到损害的风险等,一般均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所以,张某为郑某的雇工,雇工受到人身损害由雇主承担,与周某无关。
至于房东周某明知承担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农民可以将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也就是说,农村村民建筑两层以下低层住宅活动时,将工程交给没有取得资质的包工队承建是不存在选任过错的,在此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不应认定房主存在选任过错而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周某不应被认定有选任过错,也无需赔偿原告张某人身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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