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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打死两只朱鹮,1人判9年、2人判6年辩护律师称量刑过重将上诉

来源:华商报 2015-11-19 16:38   https://www.yybnet.net/

11月13日,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华商报记者 王亮 摄

今年6月4日下午,张某等3人携带改装后的射钉枪,先后窜至留坝县马道镇等地打鸟,非法猎杀两只朱鹮。11月13日,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等3人分获6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华商报》11月14日曾报道)。辩护律师称判决量刑明显过重,将上诉。

回顾

打死朱鹮 辩称误杀遭驳回

来自重庆的张某、王孝某、王忠某,在留坝一处工地干活。今年6月4日下午,3人窜至马道镇仙人沟村等地打鸟。在二郎庙村二组金家沟口,张某开枪连续打死两只大鸟。当晚,通过上网查询,得知猎杀的鸟系国宝朱鹮。王孝某连夜将射钉枪和朱鹮尸体丢弃。后迫于压力,3人向公安机关投案,7月28日被逮捕。

庭审现场,3人辩称不认识朱鹮,系误杀。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地是朱鹮分布和栖息地,这是全社会所共知的,因此3被告人辩解误杀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孝某、王忠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3人均表示会上诉。

律师

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

11月15日,被告人王忠某的辩护律师宋佩剑说,目前3名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这个判决量刑明显过重”。

宋佩剑表示,3人并不认识朱鹮,是在猎杀之后才得知猎杀的是重点保护动物朱鹮。所以,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并非明知是朱鹮而捕杀,并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此外,宋佩剑认为,案发地没有设立保护朱鹮的警示标识,朱鹮保护宣传不到位也是引发此案的一个因素。

专家

误杀理由不充分 量刑准确

陕西理工学院经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于君刚表示,基本支持法院的一审判决。从违法性认识的角度来说,这个案子的核心点就在于3名被告人能否认识到自己猎杀的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朱鹮。按照惯常的观念,朱鹮在国内外有极高的知名度,甚至作为国礼送给日本,而且汉中宣传力度很大,尽管3人是外乡人,也应当有所认知,“因此他们辩解‘误杀\’的理由不充分,应当构成犯罪,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于君刚同时强调,“如果3人真的文化程度很低,确实存在不知道的可能,也有可能不构成这个犯罪。”

陕西理工学院经法学院副教授唐士梅认为,该案的关键就在于认识错误上,被告人有意识地用射钉枪经常猎鸟的话,打之前应当知道也应当去判断是什么鸟。早在1988年,国家就出台相关法律,保护野生动物,公民应当有法律认知。朱鹮在汉中确实比较特殊,就算是游客也应该知道朱鹮是国宝。开枪之前就有这个法定的义务,排除朱鹮的可能性。”我认同这个判决,定性是准确的。至于很多人认为判决有些重,但是罪刑法定,刑法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猎杀了两只朱鹮,按照法律规定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他们的自首情节,6—9年之间量刑并不为过。”

华商报记者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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