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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未遂打伤主人 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来源:华商报 2017-06-15 04:03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佛坪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佛坪检察机关指控的入室盗窃打伤主人后逃跑的案件。

>>检方指控

暴力拒捕 构成抢劫罪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0日晚9时左右,曹某路过村里道路边村民陈某家时,发现房门未关便临时起意想入室盗窃,便将陈某门口电源断开,进入家中实施盗窃。此时,曹某听到主人陈某回来便准备逃跑,刚好和陈某碰上,双方发生撕打,致使陈某脸部、手部软组织受伤后,逃离现场,曹某将一只鞋和矿灯遗留在陈某家中,穿着一只鞋仓皇而逃,后曹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查机关控诉曹某在他人家中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脸部、手部受伤后逃离现场,未实际取得财物,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曹某之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曹某最终没有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属入室抢劫未遂,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解

暴力程度小 不构成抢劫

被告辩护人辩称,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曹某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能证明被告人曹某是为了逃离现场进而与被害人厮打,被告人的暴力程度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暴力程度较小,被害人受伤却无伤情鉴定,无法证明是否构成轻伤以上,因此认为被告人曹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属于入户盗窃,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曹某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没有窃取到财物,因此构成盗窃罪,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判决

暴力程度较小构成盗窃罪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虽有抗拒抓捕的行为,但其主观意图是为了摆脱被害人的控制,暴力程度较小,客观上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曹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定罪的情形。

因此,对公诉机关对曹某抢劫罪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不予支持,被告辩护人认为曹某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及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未窃取到财物,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因此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通讯员 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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