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7月29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斌、黄峰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宋斌、黄峰以顺晟公司、乾景公司和坤兑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李志刚、向勇智、冯志军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宋斌、黄峰为组织者、领导者,李志刚、向勇智、姚忠国、纪永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以宋斌、黄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强揽城固县八栋楼工程、强迫他人租赁达成交易、滋扰八栋楼棚改拆迁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通过发放福利费等方式笼络人心。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宋斌、黄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该案系汉中市法院审结的首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城固县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宋斌等21人二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斌、黄峰等17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汉中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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