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邢静涛 通讯员 郭庭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然而,仍有人无视国家法律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2018年1月19日,家住城固县上元观镇的陈某(男、20岁)应朋友李某的邀请去家里做客。聚会结束,陈某不顾自己的驾驶证还未考取,便驾驶朋友李某的陕F3JXXX号小轿车,李某坐副驾驶位置一起从上元观三合村出发,当行至上元观街人民路供电站路段时,与路左横过马路的行人汪某某(女、67岁)发生碰撞,致行人受伤倒地后,陈某驾车逃逸现场。伤者汪某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事发后陈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交警大队自首,经审讯:陈某对自己无证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城固县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2月11日,陈某因无证驾车、肇事逃逸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20日。
伤者住院治疗近七个月,花费30余万元,于7月初出院后依然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被汉中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还需要高额的后期治疗费用及人身损害赔偿,但驾驶员陈某事发后仅垫付医疗费6万余元,再无力承担高额的后期治疗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2018年5月24日,伤者构成重伤级别,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城固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至今,陈某被羁押在城固县看守所。陈某的侥幸心理和淡薄的交通安全意识亲手将自己送进了监狱。8月7日,城固县公安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交警提醒:“无证驾驶”是最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和案件定性上,是否无证驾驶都至关重要。同时,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还是区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要因素,无证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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