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桂林讯 (记者邓振福 通讯员易璋)2月17日,资源县男子王某到县城参加一亲戚葬礼,在酒宴上突然倒地不醒,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王某家属找到办理酒宴的主家赵某和与王某同桌的张某、林某等7人,要求给予适当经济赔偿。21日,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赵某、张某等人给予王某家属3.5万元补偿。22日,王某下葬。
2月17日,资源县梅溪镇40多岁的男子王某,来到资源县城亲戚赵某家,参加一亲戚的葬礼。葬礼结束后,赵某按当地风俗摆了宴席款待亲戚朋友。王某与其他前来参加葬礼的张某、林某等7人同坐一桌。酒宴吃至一半时,王某突然昏迷不醒。旁人见状立即拨打了120和110,但当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王某已身亡。医生检查判断,王某属于突发性疾病(急性脑溢血)导致的死亡。
事发后,王某家属找到酒宴的主家赵某,以及与王某同桌的张某、林某等7人。王某家属认为王某的死亡与喝酒有关,这7人对王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因此要求7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对于王某家属的说法,赵某觉得很“冤”。赵某认为,王某来参加宴席时,他并不知道对方患有隐性疾病,而且在宴席开始前,他对参加宴席的众人均交待过一些注意事项,自己已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同桌者张某、林某等人则称,他们虽然与王某同桌吃饭,但都是临时坐在一起的,事前并不清楚王某的身体健康状况,而且酒宴上他们也没有劝酒,所以王某的死亡与他们无关,不应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21日上午,在当地派出所多次召集调解后,赵某和张某、林某等7人与王某家属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考虑到王某家中有一个15岁的女儿要养,大家都是亲戚,从人道主义出发,赵某单独补偿2万元,同桌者张某等7人补偿1.5万元。21日下午,补偿费交到了王某亲属手中。22日,王某顺利下葬。
赵某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蒋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赔偿与否要看主家和同桌者在王某死亡事件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主家和同桌者知道王某身体有疾病还劝王某喝酒,就存在一定过错,要承担责任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如果主家和同桌者没有劝酒,王某倒地后又及时组织施救,就不存在过错。当然,他们彼此是亲戚,在派出所组织下能调解达成协议,也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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