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资源县一村支书莫某私自挪用近20万元村委会公款做生意,超过三个月以上才予以归还,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法院调查发现,莫某是资源县资源镇永兴村支书。2013年1月29日和2月4日,莫某收到个体户张某交给该村竹林公山的承包款13.1万元。莫某挪用做自己的工程投资来营利,直到2014年1月20日才归还。
同时,2014年1月16日,莫某又收取桂林资江丹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付给永兴村委的山林使用补偿及工作协调费7.4万元。在缴了5180元税后,莫某又将剩余的6.882万元扣下,私自存入个人银行账户营利,直到2014年11月11日才归还。前后两次挪用金额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莫某身为村支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委会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归还挪用的全部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前述判决。(摘自《桂林日报》李振军马健铭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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