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潘玉洁记者莫俊)近日,永福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被告人何某犯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初,何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妻子林某在自有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何某滥伐杉木活立木储积量为26.0056立方米。砍伐的林木部分售卖到木材市场,部分用于自家修建房屋使用,砍伐后的山场,何某用于种植柑橘。
2020年5月,永福县检察院向永福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何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该条明确规定采伐林木须先办采伐许可证,否则属于无证采伐,是违法的。何某砍伐自家山场种植的林木,虽可以砍伐,但必须先行办理采伐许可证,依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等方式进行采伐,何某无证砍伐即为滥伐,且滥伐杉木活立木储积量为26余立方米,其数量达到刑法规定数量较大的标准,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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