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文练陆艳梅)几个好友相聚在一起快乐地饮酒,不料有人为此丢掉性命,引发了官司。死者李某的家属将与李某一同吃饭喝酒的人和提供饮酒地点的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8年夏天,永福县的李某开车搭乘吴某一同到某公司工地上找到程某。中午12时左右,程某安排饭局,除了吴某和李某外,还有张某(程某的妻子)、彭某(张某的舅舅)参与。程某拿出白酒,李某与程某两人喝酒,其他人不喝酒。张某和彭某很快就吃完饭并离开。李某与程某则继续拼酒,吴某在旁边作陪。14时左右饭局结束,李某和程某均已喝醉。吴某将程某扶至工地的一个板房休息,接着回来扶李某去休息。因扶不动,吴某就让李某在板凳上坐着休息,自己在一旁守候。14时50分左右,李某从板凳上摔到地上致头部出血。吴某上前扶起李某帮擦血,并于14时54分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15时许,蒋某驾驶面包车经过,吴某叫蒋某用车帮忙一同送李某去医院,蒋某表示同意。15时24分,吴某打电话给120急救中心,称自己开车送伤者去医院,已出发至半路的医院救护人员因此返回。吴某和蒋某扶李某上车送他去医院,但李某突然使劲反抗。扶了几次无果,两人便将李某扶到房内休息,蒋某离开现场。不久,吴某也离开李某,回到了县城。
17时许,彭某进房间时发现李某脉搏没有了,急忙到隔壁房间将程某叫醒。程某马上到李某的房间,发现李某已经没有呼吸,马上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打电话给吴某告知李某的情况。吴某接电话后马上于17时48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县人民医院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时,李某已死亡。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系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是因喝醉酒死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确认程某邀约李某吃饭喝酒的事实,程某作为招待者对李某过量喝酒的行为非但未阻止,还存在拼酒的行为,未尽到照顾、劝告、保护的义务,对李某醉酒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虽不喝酒,也不存在劝酒、拼酒行为,但作为同席者,当程某、李某都已醉酒且现场只有自己清醒的情况下,其对二人亦负有照顾、保护的义务。李某醉酒后吴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说明其意识到李某需要及时送医治疗。吴某准备自己用车送医因而取消救护人员的上门急救服务,但由于李某反抗而未能将其送医。此时,其没有立即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将李某送医,使李某错过了抢救时机,吴某也有一定的过错,应与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等人吃饭的地点虽然是某公司的工地,但不是该公司的食堂。饭局也不是该公司安排的,且李某和程某都不是该公司员工,该公司对李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酒量和醉酒的危险性有认知,但仍过量饮酒,最终醉酒死亡,其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程某、吴某共同承担15%的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70万余元,由被告程某、吴某共同赔偿原告11万余元。
原告李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上诉人提起的上诉请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责任划分比例并无不当。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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