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秦学)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桂林市永福县原政协主席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上诉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也出庭履行职务。
经一审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永祥明知李佳(另案处理)有参与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却收受李佳贿赂,帮助该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包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永福县罗锦镇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被告人刘永祥还为李佳、饶连发、永福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选举政协委员、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人民币147.185万元。
2018年12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奥迪A6黑色轿车及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刘永祥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自治区高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永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包庇以李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其行为已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刘永祥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二审审理认为,刘永祥作为永福县政协原主席,为李佳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入基层政协,向政治领域渗透提供帮助,严重威胁政权安全,并多次为李佳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政治地位、聚敛钱财及逃避制裁提供帮助和包庇,客观上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的五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之一。该案也是继2018年广西法检“两长”3次同台办案后,本年度首次同庭履职,对推进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也为全区法院树立了“打伞破网”工作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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