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曾兰秀记者张苑)8月8日,随着一万尾草鱼苗游向茅江河深处,永福县一起由非法捕捞者采用生态修复机制进行补偿的案件落下帷幕。这是永福法院首例采用生态修复机制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资源刑事案件。
今年6月中旬,正值一年一度的禁渔期。家住永福县广福乡的廖某,骑着摩托车来到永福县洛清江下游河段,使用自制的电鱼机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当场扣押其捕鱼工具及鱼产品。明知是禁渔期,仍非法电鱼,如此行为已触犯法律。7月25日,永福县检察院以廖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由,向永福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的审判阶段,主办法官向廖某释法明理后,廖某懊悔不已,并主动出资购买鱼苗,以弥补“电鱼”行为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法官认为,这一做法符合办理非法捕捞案“谁毁坏、谁修复、自愿放植”的原则,于是法官积极与县渔政部门协调沟通,同意廖某以购置鱼苗并放生的方式作为修复措施,推进这起毁损水产品资源刑事案件的处理。
8月8日,在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渔政部门和现场群众的见证下,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热心观众及非法捕捞者廖某,共同将一万尾草鱼苗悉数放入河中。
“非法捕捞,不只是判刑罚款就了事,修复受损生态才是关键。”永福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是永福县法院首次利用生态修复机制作为量刑考量因素的典型案例。据介绍,近年来,为保护好辖区生态资源,永福县本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及“谁毁坏、谁修复、自愿放植”的原则,在打击破坏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机制,改变以往对非法捕捞者直接拘留、罚款等处罚形式,从提升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出发,力求从根本上维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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