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永福县人民法院
双方各退一步,就不至于伤人上法庭了。
2012年5月21日,小娟带着一岁多的孩子看望父母。
外婆见了外孙欢喜不已,带着孩子下楼玩耍。玩着玩着,孩子要撒尿,外婆就抱着孩子来到一条排水沟边给他把尿。
“你怎么在这里把尿!不臭啊?”一楼小卖铺的老板娘小玉见状,立即抱怨道。原来,孩子外婆把尿的地方正在小卖铺的窗户边。两人于是吵了起来。
小娟听到母亲与人争吵,赶紧下楼来,并帮着母亲说了小玉几句。
小玉见小娟来帮忙更来气,继续和娘女俩大吵。吵着吵着,小娟和小玉还打了起来,小玉进而咬伤小娟的手,又进店拿水果刀砍伤小娟左手。
小娟受伤去了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花去各项费用近万元。出院后,她来到法院起诉小玉。
永福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玉因琐事持刀把小娟砍伤,构成对小娟人身权利的侵害,致使小娟受到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此事中小娟也有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小玉承担65%的责任,赔偿小娟经济损失6000多元,小娟自行承担3000多元。(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陈延明通讯员徐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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