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梁思雨)明明不是肇事者,却莫名成了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市民林某对于法院的判决表示疑惑,但之后在法官和律师的耐心解释下,林某终于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常识。
事情发生在2016年的一个夜晚,黄某驾驶摩托车将陈某撞伤,导致陈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黄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注意观察和避让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肇事摩托车登记的并非黄某的名字。原来黄某于2010年7月出资购买摩托车时,系借用林某(与黄某系连襟关系)的身份证办理登记,并将摩托车登记在林某名下,林某对此无异议。车辆购买以后一直由黄某使用、管理,并购买车辆保险。事发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失效。因此,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林某对黄某驾车致人损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受害人陈某原本就系残疾人,每个月靠低保生活,离异,育有一女,也是肢体三级残疾,生活过得十分艰难。对于一审法院的审判结果,陈某表示异议。于是他来到阳朔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经过现场询问、核实信息后,受理了该案件。经过律师的多方努力和帮助下,陈某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实体判决错误,予以纠正,故判处林某与黄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有了这些钱,我的病终于有救了!”近日,在阳朔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厅里,陈某喜极而泣。据阳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介绍,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借身份证给他人办理买车等业务的现象,但往往双方都不太清楚借用身份证实施某种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因此,律师提醒,老百姓在生活中应该多学习了解相关法律,在遇到借用身份证买车这类事关自身责任的事,最好三思而行,以免导致连带责任的发生。
新闻推荐
俗话说“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山水甲桂林”。百闻不如一见,今年暑假,我终于亲眼看到了那秀美、壮丽的桂林山水。第一天:梦里漓...
阳朔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阳朔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