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些钱,我的病终于有救了!”近日在阳朔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厅里,受援人陈某喜极而泣。事情发生在2016年,陈某被驾驶摩托车的黄某撞伤,导致八级和十级伤残。经法院两次审理,不但摩托车驾驶人黄某需要作出赔偿,他的连襟林某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原来,黄某在2010年出资购买摩托车时,是借用林某的身份证办理的登记。
一审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负全责
记者从阳朔县司法局了解到,2016年某晚,黄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阳朔镇往高田镇方向行驶时,驶入非机动车道,碰撞路边行人陈某,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黄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注意观察和避让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导致陈某八级和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陈某来到阳朔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受理了该案件。经调查,涉案摩托车系黄某于2010年出资购买,当时使用阳朔籍身份证购买摩托车可享受优惠,外地人黄某购买车辆并办理登记时借用了连襟林某的身份证,并将摩托车登记在林某名下,林某对此未提出异议。车辆购买以后一直由黄某使用、管理,并购买车辆保险。事发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失效。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黄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6万余元;林某对黄某驾车致人损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改判:登记车主负连带责任
拿到一审判决以后,陈某表示无法接受,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双方质证、辩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实体判决错误,予以纠正,判决林某与黄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连带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2万元;黄某赔偿陈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万余元。
据介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所有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涉案机动车登记车主为林某,但实际使用人为黄某,双方未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同时,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林某作为机动车依法登记的车主,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林某作为登记车主,应当与实际使用人黄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部门:出借身份证是违法行为
“千万不要随意出借身份证,小心日后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阳朔县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现如今,中国的法律趋于完善,推行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完善身份证、银行卡、护照等具有个人信息识别代码的证件,已成为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身份证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名片信息,还会引发一连串法律问题,然而很多农村的群众还停留在身份证就是一张卡片的旧思维,亲属之间相互借用身份证去办理个人业务的情况普遍存在。
工作人员强调,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都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记者莫俊通讯员梁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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